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运动,增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进就业创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和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效劳,适用本条例。
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效劳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效劳,应当遵循正当、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计划和综合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革新、教育、公安、财务、商务、税务、市场监督治理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治理事情。
第五条 国家增强人力资源效劳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效劳标准在行业引导、效劳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效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及其章程的划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效劳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效劳运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诉求,增进行业公正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引发人力资源立异创立创业活力,增进人力资源市场昌盛生长。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正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效劳机构诚信效劳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增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运用区域、工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生长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勉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效劳等业态生长,提高人力资源效劳业生长水平。
国家勉励社会力量加入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笼罩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宣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效劳。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增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差别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划定在户籍、地区、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增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包管公正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勉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相助与交流,充离开发利用国际海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效劳经营运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提供下列效劳,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人为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宣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规则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治理就业挂号、失业挂号等事务;
(六)治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感人员人事档案治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效劳。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不绝提高效劳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效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增强公共人力资源效劳经费治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效劳。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宣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治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效劳外包等人力资源效劳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划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切合条件的,宣布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不切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挂号治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变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运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换挂号或者注销挂号治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名单及其变换、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运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自己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术、事情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宣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事情内容、事情所在、基本劳动酬金等招聘信息,应认真实、正当,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社会包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对效劳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分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效劳,不得接纳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运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步伐、应急预案和宁静守卫事情计划,核实加入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正当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宣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运动进行治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切合《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治理条例》等执规律则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宣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宣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宣布的信息真实、正当、有效。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在业务运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效劳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勾通侵害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效劳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宁静、互联网信息效劳治理的划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当在效劳场合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市场监督治理、价格等主管部分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效劳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还应当在效劳场合明示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当增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建立效劳台账,如实纪录效劳工具、效劳历程、效劳结果等信息。效劳台账应当生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效劳台账等效劳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接纳纪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法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步伐。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接纳随机抽取检查工具、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法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其中,行政处分、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当在划按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增强与市场监督治理等部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增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效劳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进行监督治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效劳机构中,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划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运动,增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治理效劳。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运动提供须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流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效劳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实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予以配合。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运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开展人力资源效劳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划定,设立分支机构、治理变换或者注销挂号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划定,宣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正当,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效劳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效劳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执法、行政规则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明示有关事项,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生存效劳台账,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反其他执法、行政规则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治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结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