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通告
2014第3号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步伐》已经2014年10月29日第14次厅党组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
2014年12月24日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步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步伐》、《劳务派遣暂行划定》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切合《劳务派遣暂行划定》第二条划定的用工单位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凭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步伐》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治理年度核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四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拥有产权的经营场合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2年的牢固经营场合,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
第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核验凭据下列分工实施统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统领在省工商行政部分注册的下列单位: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2.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3.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二)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统领本辖区内下列单位:
1.在省工商行政部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2.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分注册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3.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分注册的辖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4.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分注册的辖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三)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规模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核验及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步伐》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核验事情流程,建立事情台帐。
省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制定行政许可受理、准予、变换、延续、取消、注销等执法文书样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统一的执法文书样本印制并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按期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上级行政部分报告本辖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治理情况。
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资本、单位地点、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电话。
第八条 在《劳务派遣暂行划定》施行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凌驾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包括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劳务派遣暂行划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划定比例,并将超比例用工调解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备案。
用工单位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坚持转为直接签订劳动条约用工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原则,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凭据劳动用工挂号备案事情统领规模权限,开展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调解计划备案事情。
第十条 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调解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工单位用工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总数、与本单位签订劳动条约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劳动者占用工总量比例、劳务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
(二)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情况。具体包括:本省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外省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的人数。
(三)降比例拟接纳的步伐及具体办法。
(四)劳务派遣执规律则履行情况。具体包括:确定三性岗位特别是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文件或计划,劳动酬金分派步伐、社会包管及福利待遇等相关制度。
(五)目前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六)整改历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步伐。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对用工单位提交的超比例用工调解计划应在10个事情日内完成备案。备案程序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用工比例调解过渡期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在不高于原比例的情况下,可以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暂行划定》施行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切合划定比例的,可以新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但使用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凌驾用工总量的10%。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和《劳务派遣暂行划定》划定情形。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和《劳务派遣暂行划定》要求的岗位治理、劳动酬金、包管福利等治理制度。
制定劳动酬金分派步伐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包管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依法加入社会包管,缴纳社会包管费。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凭据《劳务派遣暂行划定》第十八条的划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加入社会包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用工单位代庖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治理社会包管,应当凭据所在统筹地的划定治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代庖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治理社会包管手续的,除按《社会包管挂号治理暂行步伐》划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书、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包管经办机构可凭据统筹统领,卖力制定相应的治理程序。
第二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注册统筹地的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提出申请,并凭据国家、省以及统筹地工伤认定划定提供相关质料,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考核实事情。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